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鸿商砼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5179号之一
原告:***鸿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8712376X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闫楼乡人民政府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利、***(实习),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758X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裕昌太阳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让生,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三泉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3********。该公司河南省兰考县谷营镇黄河滩区迁建二期项目项目部经理。
被告:贾让生,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生,住陕西省宝鸡,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鸿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鸿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鸿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鸿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贾让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2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鸿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