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628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8月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758X2。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高山提供了本人名下豫B×××××凯迪拉克牌车辆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高山名下豫B×××××凯迪拉克牌车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或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