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225民初6286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758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23号裕昌太阳城7幢2单元22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让生,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昊公司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材料款共计69817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谷营承建的兰考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中,租赁原告的铲车、挖掘机等机械和建筑材料。工程结算后,经双方核算,共计26288176元,已经支付1930000元,剩余698176元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拓租赁费698176元,于2019年12月18日前支付原告**拓租赁费25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拓租赁费200000元,剩余租赁费248176元于2020年5月31欠清偿;如被告对上述债务未按协议履行视为整个债务到期,原告可以对未偿还的债务申请执行;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5391元,保全费4020元,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履行最后一笔债务时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