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886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润普,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育飞,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红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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