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95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5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徐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宁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28日生,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758X2。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79Y。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
被告:西北大学,住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43。
法定代表人:郭立宏,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红雨
 
 二〇二〇 年  九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吴亚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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