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辉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575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辉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4755X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白辉能。
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6304870XK,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卫星村国色天乡西班牙馆iv>
法定代表人:邓义川。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辉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辉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2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四川辉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