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8157号
申请人:**屋业服务(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任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莲湖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屋业服务(西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屋业服务(西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3490元的财产。申请人**屋业服务(西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险保函为其诉讼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屋业服务(西安)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349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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