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锋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锋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遂宁市船山区慈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锋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8层2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DCJ0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射洪市沱牌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滨江路7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2008505679E。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元民,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锋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市沱牌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税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