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遂宁市船山区慈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锋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8层2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DCJ0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射洪市沱牌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滨江路7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2008505679E。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元民,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锋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洪市沱牌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税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