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南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110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南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被告四川南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娜姆、甲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四川南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娜姆、甲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为217元,由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