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民初95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兴贤社区山河路92号长溪蓝庭4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A2XNQNF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6元,减半收取3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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