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龚述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审被告:四川顺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翟郁,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南充市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城宏,董事长。
上诉人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顺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充市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注册地在南充市高坪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四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被告**、***、四川顺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南充市顺庆区,因此,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