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财保220号之一
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068968982X。
法定代表人:王得中。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141055X4。
法定代表人:雍蓉。
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川1302财保22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