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7035号

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区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韶枫,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

法定代表人:雍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伟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