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7035号
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区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韶枫,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
法定代表人:雍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伟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