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锦亮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10481号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锦亮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8。
经营者:唐亮。
委托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肖静。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现住址: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雍蓉。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南充市高坪区锦亮建材租赁站与重庆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市高坪区锦亮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重庆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南充市高坪区锦亮建材租赁站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骏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锦亮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