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39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强,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141055X4。
法定代表人:雍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尹,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嘉陵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209900229E。
法定代表人:蒋玉屏。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系该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文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谯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