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39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强,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141055X4。

法定代表人:雍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尹,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嘉陵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209900229E。

法定代表人:蒋玉屏。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系该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文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谯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