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初13号
原告: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3LG43X。
法定代表人:洪赵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静,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86975140F。
法定代表人:董继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收到原告递交的起诉状及相关案件材料。原告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庞 宏
审判员 赵国华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勃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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