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财保39号
申请人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莱安中心****。
法定代表人洪赵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静,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槐里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继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304119元的房产。
申请人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就“星岛假日建安及室外总体工程”项目签订《星岛假日建安及室外总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进行了施工,但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工程进度款101980827.30元,已产生利息4927201.92元,共计106908029.2元。目前被申请人一直拖延,有转移财产之嫌。申请人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304119元的房产。
申请人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本院核查,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担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本保全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应予支持,故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304119元的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304119元的房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艳枫
审 判 员 孙叶花
审 判 员 赵 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凡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