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7697号
原告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第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玥,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赵亮,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1元,减半收取24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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