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财保34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义学路**。
负责人:许可。
被申请人重庆建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解放坡**
法定代表人:刘明川。
被申请人**,女,1991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建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建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