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72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纬三路北侧、经四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赫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珍,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里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2018年8月3日,原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向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8月17日,天河公司向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博奇公司的账户存款3409470元或者查封扣押博奇公司名下等值财产和房产;法院依法使用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博奇公司名下账户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河公司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2018年8月20日,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91民初7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博奇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94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博奇公司对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博奇公司的复议申请。2018年8月27日,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博奇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409470元。2018年9月4日,博奇公司向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91民初73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博奇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现天河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博奇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9470元。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京0106民初7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409470元。现天河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天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34094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冬冬
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
人民陪审员 齐春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