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9964号
原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御风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728149239。
法定代表人王从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艳超,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6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5DM0T。
法定代表人沈志昂。
原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