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5492号
原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086112210。住所地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经五路1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隆玉周,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728149239,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御风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从富,董事长。
原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74元,依法减半收取10537元,由原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