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河津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929号之二 申请人:山西河津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河津电厂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御风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河津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山西河津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申请冻结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1210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149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1210元。 现山西河津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案件尚未终审,需继续采取冻结措施,故对以上财产继续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5121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