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8003号之三
原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御风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河津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电厂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河津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足额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