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825号
原告:陕西源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阔,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宇,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源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土地储备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源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源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190元,减半收取计84095元,由原告陕西源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高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佳
书 记 员 宁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