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74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万通商务中心东侧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9660967H。
代表人:叶鹏,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曹红利,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星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8174757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01790K。
法定代表人:孙兵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9207947P。
法定代表人:张寿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177495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星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22218644。
法定代表人:曹秀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张寿贵,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高洪涛,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孙兵团,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曹红强,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曹红利、山东星洋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星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寿贵、王秀珍、高洪涛、孙兵团、曹红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02执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