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颖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星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5)广民三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首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10日,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额1678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并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A10#楼2单元402室【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3670号】、201室【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3667号】,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A10#楼4号房【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3673号】、6号房【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3672号】、7号房【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3668号】、9号房【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3669号】、10号房【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3671号】不动产七处。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兴路21号、22号院内的办公室(含钢构、砖混)、车间、院墙、大门三处、传达室三处、地磅房(含地磅)一处、实验室一处、简易油库棚一处、浴室一处、变电站及其他全部地上附属物。2019年7月29日上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三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前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三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523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广明
审 判 员 张东亮
审 判 员 李学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张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