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万通商务中心东侧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9660967H。
代表人:叶鹏,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曹红利,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星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8174757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01790K。
法定代表人:孙兵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9207947P。
法定代表人:张寿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177495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星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22218644。
法定代表人:曹秀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张寿贵,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高洪涛,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孙兵团,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曹红强,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曹红利、山东星洋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星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寿贵、王秀珍、高洪涛、孙兵团、曹红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2年4月14日、5月17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资金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5月19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70179.15元(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及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170179.1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4.4%计算)。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