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山东星洋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恢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万通商务中心东侧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9660967H。
负责人:叶鹏,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星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81747571X。
法定代表人:魏星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01790K。
法定代表人:孙兵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1774955M。
法定代表人:魏星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9207947P。
法定代表人:张寿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星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22218644。
法定代表人:曹秀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魏星军,男,汉族,1970年04月16日出生,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曹红利,女,汉族,1973年10月04日出生,住广饶县,系魏星军配偶。
被执行人:张寿贵,男,汉族,1968年09月02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王秀珍,女,汉族,1967年0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系张寿贵配偶。
被执行人:高洪涛,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孙兵团,男,汉族,1970年11月09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曹红强,男,汉族,1976年05月21日出生,住广饶县。
***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与山东星洋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星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魏星军、曹红利、张寿贵、王秀珍、高洪涛、孙兵团、曹红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7日***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恢复执行。
2022年2月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口支行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星洋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星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魏星军、曹红利、张寿贵、王秀珍、高洪涛、孙兵团、曹红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2月8日、4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星洋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星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魏星军、曹红利、张寿贵、王秀珍、高洪涛、孙兵团、曹红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余额较小,无扣划价值。
2022年4月14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高洪涛名下的房产一套;2022年4月15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寿贵名下房产一套、魏星军名下房产两套,上述房产因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2年4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星洋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星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上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没有能力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15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秀义,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和执行转破产、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王秀义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