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3832号
原告: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星国,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新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