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5民初534号
原告:**,女,住运城市。
被告:河南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626069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城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323省道与回民路交叉口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8HPY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绛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龙兴镇政平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MAOGU3JN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城驰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绛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2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