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569号
原告江阴市青阳浩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青阳浩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市青阳浩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青阳浩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尧宇
书记员 蒋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