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56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青阳浩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城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青阳浩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青阳浩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青阳浩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3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93元(江阴市青阳浩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青阳浩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尧宇
书记员 蒋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