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巨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02民初477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生,云南省大关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云南巨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337号报业商都商务楼1幢12层1322号。
被告***,男,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巨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绍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