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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22号
原告:金华景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紫薇苑C、D幢12-17号4楼。
法定代表人:陈长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军,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幢1单元6楼0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巨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337号报业尚都商务楼1幢13层13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景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巨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景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巨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景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鸿仙
人民陪审员朱宗成
人民陪审员陈素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叶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