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2480号
原告:成都新华明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111号1幢30-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飞,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蒙,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城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12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胡义。
被告:肖雷,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第三人: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龙王庙社区龙熙国际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弟安。
第三人:四川义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西区杨家湾安置房1栋1单元1楼2号。
法定代表人:许君。
原告成都新华明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立城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雷,第三人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义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新华明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新华明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