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10492号
原告: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属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新,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蔡世杰,经理。
原告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5元,减半收取4867.5元,由原告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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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郭 玉 萍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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