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122号
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属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博,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仲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的存款11万元,保全标的为11万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11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 内的存款11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9161000076257150491610112592221439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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