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财保1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青龙小区都市远景******。

法定代表人:陈属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新,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v>

法定代表人:蔡世杰,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陕0103财保1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在审理中,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诉,本院的(2020)陕0103民初10492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向其履行了合同部分款项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