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财保157号
 
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属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新,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蔡世杰。
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等义务,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60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申请人陕西美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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