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大王镇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饶县大王镇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3019号之三 原告: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黄河工贸园*号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大王镇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市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大王镇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鲁0502民初30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广饶县大王镇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3235333.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广饶县大王镇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3235333.7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