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232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49号14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778U。
法定代表人:董健,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万通海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华纳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18542B。
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万通海欣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8元,减半收取计40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立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侯田田
书 记 员 杜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