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商初字第506号
原告: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城曹州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滨路南、港西一路东。
法定代表人:车付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74元,减半收取23837元,由原告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薄一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