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7621号
原告: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丰齐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勘查测绘院,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丰齐分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勘查测绘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丰齐分公司于2019年2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丰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丰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计1926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丰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