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03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49号149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6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2022)鲁0503诉前调确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于2023年1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3执1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