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8169号
原告:**,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天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山西一诺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一诺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