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8169号 原告:**,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天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山西一诺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一诺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