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6342号
原告:重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恒山东路5号附7号5幢3单元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617082XQ。
法定代表人:王治权,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晴,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冉,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14-11、1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343806。
法定代表人:邹兴刚。
原告重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21元(已按40%收取),由原告重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黎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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