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02民初5936号
原告:**,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738409N。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被告宁夏华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工资已经结清,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艳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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