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众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夏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81民初1124号
原告:宁夏众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全民创业孵化园B区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以北绿地21商城A区8号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夏众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众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