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盛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蜀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23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盛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陈家堡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23182U。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蜀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5栋2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PFE30K。
法定代表人黄林双。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盛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蜀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蜀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东盛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85000元,待结算后依法予以扣划。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川A×××××的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唐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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